(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一、事件背景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经营主体、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保障、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交易规则公示、信用评价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发票、先行赔付规则、物流快递服务、订单合同生效规定、维权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法律规定。
二、专家解读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长期跟踪研究电商、互联网用户权益保护的行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专家对部分重要条款进行解读,供参考。
1、经营主体:
草案二审稿: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定义进一步明确说明了,立法细节上更加专业,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电商行业发展的特点,符合新时代的各种新模式,并且是对为执法、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责任主体,责任的划分,是立法的一种完善。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董毅智律师:登记范围免于登记部分通过但书来确定,尤其是为未来预料立法空间,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创新的立法精神。
上海浦东电商协会理事长孟宪煌:关于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工商注册这一条,自产农产副产品,很难界定,容易被利用打擦边球。实际情况在农村如果有人在网上销售取得成功,村里的亲朋好友都会把产品委托代销,工商执法很难取证。关于侵权责任这一条,实质是平台是否承担第一责任问题。当初我在为商务部起草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时就触及这个问题,当时限于技术条件,未确定平台的第一责任。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我觉得应该明确了。
台州市三门县商务局副局长黎贤首:关于涉农电商不管工商登记注册还是税收政策制定,应当考虑三农优惠问题。建议以初级产品和加工农产品来区分,不管是老百姓自产自销还是委托销售或合作代理销售方式,都只认农产品的性质,政策法规出台可以做适当区分,向初级农产品倾斜,这样操作层面比较容易一点。
2、知识产权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电商法一审草案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从‘明知’到‘应知’,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平台方切实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如果是“明知”,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只有在接到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时,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稿将“明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化了平台对商家“售假”等行为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有利于促使电商平台发挥积极性打击侵权行为。
董毅智律师:由明知到知道和应知扩大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体系知识时代的到来,体现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细节,相信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中国智造的升级。每个原创都得到应有之尊重,每个原创者能够获得应得之利益。
3、竞价排名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中国跨境电商工作委员会刘强:竞价排名本身与原有的法规有冲突,国务院在九十年代就取消所有的评比活动。竞价排名就其本质不属于广告范畴。国家工商局应对基于电商平台的竞价排名进行监管,出台专门规章。竞价排名主体应给出竞价排名的依据。否则,谁出钱多就给排名靠前,本质上是属于欺诈和对消费者的误导。
过去的评比并非全部属于质量排名。以往,从政府到行业协会再到民间都有各种评比,如金牌,金奖等,这属于商业声誉的范畴。如果仅仅用钱能够获得类似的排名,对于消费者来说是误导。对于电商的竞价排名,关键要看效果,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百度涉及的莆田系医疗案,就是竞价排名惹的祸。只是国家至今还没有从学理层面去界定竞价排名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国家工商局委托中国广告协会在做广告界定,也涉及到类似的问题。
赵占领律师:“魏则西事件”后,针对竞价排名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网信办去年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引擎搜索。而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亦对此作出规定,显示出国家立法层面对“竞价排名”问题进行规制的态度和决心。
董毅智律师:同广告法相衔接,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将避免各种虚假广告的惩处,尤其对搜索平台予以强监管。
4、信用评价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赵占领律师:目前立法对于刷单行为主要规定的是卖家的法律责任,缺少对刷单产业链上个环节的规范,比如对刷单机构、提供虚假快递或发空单的快递公司缺乏专门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
5、购物发票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赵占领律师:电商卖家只要存在经营行为就应该依法纳税,只不过当前电商中有一些是大学生或者低收入群体创业,国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C2C商家进行工商登记并纳税,这个红利期必然要过去的。
6、维权机制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董毅智律师:在实务中,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的困难是常有之情,本次草案将该义务要求平台承担责任,是真正将消费者保护具体程序落实到每一个证据上,从而保护之意深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商消费纠纷,可以建立电商消费者举报投诉公示机制,促进电商诚信经营。采取在电商的主页面可以我我名义内设置消费举报投诉专栏,直接让消费者在电商主页面上进行投诉举报,且该投诉举报信息与工商部门举报投诉网络互联,方便消费维权部门查处。同时建立信用等级机制,对电商实现信用等级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对信用等级电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据,明确电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
7、信息保护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电商平台在获取个人信息的同时,就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信息泄露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电商平台提供了符合其规模的保护措施,但在这种情况之下还是被黑客入侵了系统,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电商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最终发现因平台存在漏洞而导致信息泄露,那么平台就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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